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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映观点 | “瓜田”里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5-14 17:19:55

     
       近日,罗先生与周小姐的情感风波在网络上传播的沸沸扬扬。周小姐的一则分手声明在网上炸开了锅,声明内容震惊了无数人。据内容表明周小姐与罗先生九年的感情仿佛是场笑话,罗先生的人设也是崩的稀碎。各路网友纷纷奔赴“吃瓜”前线,微博上各种段子铺天盖地,更有网友调侃:“自己像个在瓜田里上蹿下跳的猹”。但在激情吃瓜之后,小编也冷静的思考了一下这“瓜田”里的法律问题。
       毛主席曾说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恋爱是大多数情侣步入婚姻的必经之路,但也不是每对恋人都能顺利地走入婚姻殿堂,比如罗先生和周小姐,九年的恋爱长跑终究是败给了欺骗与背叛。今天小编就借罗先生与周小姐分手事件来谈谈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恋爱中查看对方手机的行为侵犯隐私权吗?
       有网友评论:“没有人能笑着从男朋友的手机里走出来”,显然周小姐也没能从罗先生的手机里笑着走出来,那么周小姐这种擅自查看手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罗先生的隐私权呢?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每个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这是个人独享的权利。在此前提下,任何人私自将他人的隐私内容向社会披露,当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小编认为,手机通讯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夫妻还是情侣之间,查看对方手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周小姐在擅自查看罗先生的手机之后,又贸然将罗先生手机里的隐私内容向社会公布,将罗先生置于舆论中心对其造成极大影响,周小姐这个行为是侵犯了罗先生的隐私权的。
        二、关于“分手费”的问题
       周小姐与罗先生在一起九年,很多网友为其打抱不平:“九年青春喂了狗”,更有甚者提出让罗先生为其九年青春“买单”支付“分手费”。那么周小姐能向罗先生主张“分手费”吗?
       “分手费”是情侣分手时经常被提及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分手费”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义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但是这种费用的主张是无法可依的,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若一方愿意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这完全出自个人自愿,属于赠与行为。另外,我国提倡婚恋自由,成年人的恋爱关系大都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青春时光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谁也无法为谁的青春时光买单。
       三、罗先生的“多人运动”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周小姐的分手声明中让大多吃瓜群众目瞪口呆的内容应该是罗先生“多人运动”的行为。在此,小编倒是在周小姐这里学习到了这一新鲜词汇。那么从法律上看,罗先生“多人运动”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该罪是一种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反,败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目前从周小姐的分手声明中,我们无法判断罗先生的“多人运动”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也无从知晓罗先生是否为“多人运动”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因此,我们暂时还不能判定罗先生“多人运动”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法律无法到达的地方,道德可以。在恋爱关系中,法律的约束有它的局限性,恋爱中涉及到许多问题都要靠道德来约束,法律无权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小编呼吁大家要提高自己的道德底线,无论男孩女孩都要保护好自己,擦亮双眼,勇于离开伤害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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