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5-85980148

客服热线:025-83569910

品映研究

著作分享
品映观点

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180号大数据产业基地5号楼5层

传真:025-83569910

电话:025-85980148

网址:www.py148.cn

品法论坛|浅议承租人的拆迁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28 09:29:42

      笔者通过网络查询关于承租人拆迁补偿办法,回答的几乎都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三条,但是这个文件早在2011年1月21日被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给予公平补偿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东。 

      那么承租人没有一点权利能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吗?如果租赁房屋是为了居住,那么房子被拆了再重新找房子居住即可,对承租人而言没有什么损失,没有理由去分得补偿款,这种规定就很公平。但如果租赁的是一家厂房,承租人是用来生产经营的,那么相对而言,拆迁对承租人的损失较大,而房屋所有权人只是损失了部分可得利益——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这种情况下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的权利,那么似乎无法保障承租人的相关利益。

      其实不然,《物权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也即承租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承租人也天然享有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行文至此,可能有人疑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怎么办,其实没有冲突,《物权法》的意思是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一样都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思是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二者是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

即使真的发生冲突,按照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即《物权法》的效力高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然应当适用《物权法》。

最后,建议厂房承租人事先在租赁合同上约定好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便后续双方依约执行以及诉讼的举证。
 相关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废止)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作者:许平平  实习律师

在线咨询

服务电话指南

咨询专线:025-83569910
合作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