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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掬水月在手》前编著者网曝称遭“洗稿”,“活字文化”回应:作品为重新创作

发布日期:2021-02-23 14:49:14

 11月15日下午,微博网友“天涯日暮雨”在微博上发布署名为“易潇雨”的文章,称在编著叶嘉莹同名纪录片图书《掬水月在手》过程中,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传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洗稿”,丧失了署名权。据记者了解,“易潇雨”曾为“活字文化”编辑,在图书《掬水月在手》出版前离职。随后,活字文化通过豆瓣账号发布了《<掬水月在手>出版过程说明》,称“易潇雨”文章为不实言论,声明称,曾“同意为编写者署名”,但“书稿达不到公司的出版标准”,且“书稿并未完成”。由于当时“易潇雨”已离职,“公司为此重新搭建编辑队伍”,完成二稿,“认为此稿不具备个人独立创作的性质”。虽经协商,但“易潇雨”不同意联合署名“执笔”的方案,“公司被迫决定放弃第二稿中‘易潇雨’所编写的全部初稿部分”,完成第三稿出版。

  此事曝出,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将持续关注,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马双律师,他告诉记者,编著属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作行为,不论其独创性程度高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编著者均享有署名权在内的相关权利。

  事件起因

  《掬水月在手》原编著者称遭遇“洗稿”

  据介绍,《掬水月在手》以同名传记电影大量采访素材为基础,将百万字录音稿系统整编,辅以百余张高清剧照、手稿信札,补充了因影片时长所限无法展现的更多内容,立体展现古典诗词大家叶嘉莹先生跨越近一个世纪的生命长河。

  易潇雨在文章中称,2018年11月起,在尚未入职活字文化时,活字文化总经理李学军多次联系她,问她能不能利用叶嘉莹纪录片《掬水月在手》的采访材料甄选串联成书。“我看了看原始材料说,我能。”之后,易潇雨开始策划此书结构内容。在与纪录片导演陈传兴团队见面商谈后,李学军要求其“不用全部用导演团队提供的素材,最好自己多搜集搜集与叶先生相关的素材。”

  “这期间,我还不是李学军的员工,未入职,零报酬,白干活时间长达四个月,做的都是编著者的活儿。”但因为即将入职此公司,易潇雨对李学军“提前频频叨扰,虽心存不满,但也未敢提出异议。”

  2019年3月,易潇雨以编辑身份入职活字文化,“除了很多其他常规书籍的编辑工作以及一些事务性工作之外,从2018年11月到2020年3月,整整一年零四个月里,我从未停止过《掬水月在手》的相关工作。”

  据易潇雨称,活字文化一开始承诺,“《掬水月在手》这本书,要么给我一点稿费补偿,要么给我编著署名权。”在此后公司生产进度大会上,该书后面也确实为“易XX编著”。

  2020年6月,易潇雨从公司离职。9月,易潇雨被告知,“原稿件质量没过又新增加了受访者,因此不能署我的名了。”但她发现“全书都还是我的稿子,不过换换小标题和某些地方稍微洗了洗稿,但正文大部分仍然大段大段成篇成篇是我的文字,只是到处挪挪位置或做做拼接,至于结构上,原本分上下编,新改的也就套我的架构再增加了一些受访者进去。”

  易潇雨就此事向公司全员发送了内部邮件表示抗议。邮件发出后,出版方方面表示活字很快会跟其沟通,“然而,活字压根没找我沟通。”

  9月26日,易潇雨与出版方活字文化相约协商,但出版方的观点是“采访原材料是陈传兴团队提供给活字的,不是我个人的,我没有著作权。”

  事件发展

  活字回应称书稿系重新编写创作

  易潇雨文章发出后,活字文化随即通过豆瓣账号发布《<掬水月在手>出版过程说明》。

  此《说明》称,《掬水月在手》系行人文化(叶嘉莹先生传记纪录片制片方)授权活字文化策划出版的图书。该书全部内容均以叶嘉莹先生传记纪录片采访文字稿为基础编写、汇辑而成。

  关于未入职即接下《掬水月在手》编纂工作,《说明》称,由于个人原因,“易潇雨”要求推迟入职,期间愿意远程承担编辑工作,且开始接触《掬》这个项目。“易潇雨”表示非常愿意做这个选题。

  关于署名权,《说明》表示,曾“同意为编写者署名”。2020年3月底,“易潇雨”提交了初稿。5月底离职。然而在审读完全部初稿后,发现“书稿质量达不到公司的出版标准,多处出现硬伤,且绝大部分由影片拍摄时采访的文字稿直接搬用。而且,书稿并未完成,仅从采访文字原稿的40位采访者资料中编写了15位。传记主人叶嘉莹先生叙述的主体部分,也未获得先生首肯通过。”因此,活字文化需要重新编写书稿,但由于“易潇雨”已经离职,公司为此重新搭建编辑队伍,调整书稿结构,多位编辑分头编写,完成第二稿。

  在此情况下,活字文化认为“此稿不具备个人独立创作的性质,而是在影片采访文字稿基础上编写的作品。”

  2020年9月,易潇雨与活字文化协商,后者做出让步,由“易潇雨”和其他几个主要编辑联合署名“执笔”,为“易潇雨”拒绝,坚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作者,是著作权人,不接受联合署名的建议。

  在双方对著作权归属及署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活字文化被迫决定放弃第二稿中“易潇雨”所编写的全部初稿部分,根据影片采访文字稿,重构书稿结构,重新编写出第三稿,并发行出版。活字文化表示“对于编造事实对活字文化及相关个人进行诽谤的言行,我们是坚决反对和不能容忍的,我们将保留对于编造、散布不实之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友热议

  “洗稿可耻,请保存好证据”

  此事曝出,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将持续关注,有网友坚决支持易潇雨维权,“这不就是欺负职场小透明嘛”,“洗稿可耻,请保存好证据”,“几百万字的素材整理出来还不给署名?简直就把楼主当廉价劳动力”,还有网友就“编著”一词进行讨论,“核心思想方法都是别人的,只是作者根据需要进行编排整理,那么应叫‘编’;在‘编’的基础上,对别人思想方法有所发挥,但无不同见解,则称‘编著’较为合适,还是让知识产权律师来界定作品属性吧”。

  网友留言中,还有很多网友表示感同身受,也经历过和作者类似的事件,“我也遭遇过和你类似的事件,只想说,抓紧留存证据,找律师评估胜算,再做打算,希望你能讨回公道,一直支持你!”

  律师解读

  编著者均享有署名权在内的相关权利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马双律师,马双告诉记者,编著属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作行为,不论其独创性程度高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编著者均享有署名权在内的相关权利。马双说“洗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那么如何认定“洗稿”呢,这主要看与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论从一般读者角度进行感官,还是从作品的创作结构、表达方式上进行甄别,是否构成相似。在马双看来,《掬水月在手》初稿是一部经记录整理、编纂而成的作品,易潇雨作为编著者,享有著作权;最终经出版发行的图书(三稿)内容如果与一稿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马双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刚刚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举大大提高了著作权的侵权成本,彻底改变了以前维权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黄彦文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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