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关于对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处理的报告》,认为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查发现,某公司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附件2《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代表工程业绩概况”一栏中记载的工程业绩造假,决定撤销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且该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莲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予撤销,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薛莲律师提醒,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案中,依法撤销某公司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取得的行政许可,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规范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