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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映学术 | 马双: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的规则研究

发布日期:2020-07-14 13:11:20

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的规则研究
马双
 
    【内容提要】随着科创板企业的挂牌上市,科创板无疑成为了目前最受瞩目的证券交易市场。科创板也成为了注册制在中国的首次试点,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私募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市场的主力军,当然不会缺席这场盛宴。私募基金积极参与了首批科创板挂牌上市企业的投资,经过科创板开板以来的市场检验,在主板低迷的情况下,科创板显然成为了私募基金的强心剂。在这科创板需要私募基金的参与,而私募基金又希望科创板给自己带来出路的背景下,如何让私募基金合法合规的参与科创板投资成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课题。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通报,首批科创板企业上市申购中就出现多家私募基金产品违规行为。本文以此为背景,主要通过对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现有规则的分析,结合私募基金常见的违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科创板投资 规则
 
    一、我国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念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私募基金的种类很多,其中涉及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我们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1]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2]股权投资基金在交易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发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再通过股份增值后转让而进行获益。
        (二)私募基金的募资方式及设立形式
根据证监会在2014年7月11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并且具有须为“合格投资者”,即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具体表现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以及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设立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与合伙制投资人限定在50人以下,契约制则是200人以下;公司制私募基金面临双重税收问题;公司制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流程较为复杂。从收益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入回报与公司股权相关,影响了基金实际管理人基金经理的收益,合伙制则相对保障了GP的收益,契约型关于收益分配依据合同较为灵活;公司制的私募投资基金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匹配程度较低,而合伙制与契约制则有很高的资金利用效率;在公司制私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会受到股东会较大的影响,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LP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不参与投资决策。
        二、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的投资申购规则
        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申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在第四章就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网下投资者的条件。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特别注意的是,与私募基金参与主板投资不同的是,科创板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云(含)以上,同时要求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此外基金需要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并且近三年管理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三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常见违规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2日发布的信息显示,经初步统计,首批25家科创板企业中,共23家企业得到了私募基金投资,占比达92.0%。私募基金在投产品共231只,为23家科创企业提供资本金约128亿元。其中,私募产品获投最集中的企业有多达41只产品投资;有10只以上产品投资的企业共9家,占比39.1%。投资本金最集中的企业获得约25亿元的投资;获得10亿元以上投资的企业共6家,占比26.1%;获得2亿元以上投资的企业共12家,占比52.2%。
        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7万家,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9.18万亿元,其中创投基金规模达到1.01万亿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3.05万个,在投金额5443亿元,所涉企业1.94万家。其中,在投中小企业项目2.39万个,在投金额2953亿元,分别占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数量和在投金额的78.3%和54.3%。在投高新企业项目1.10万个,在投金额2116亿元,占比分别为36.2%和38.9%。[4]
        从上述数据可见,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是非常巨大的,在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给科创板带来雄厚的资金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违规问题。
        (一)违规申购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称,决定将违规超额申购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股票的29家私募机构、涉及139只产品列入限制名单,涉及的29家私募基金公司包括林园投资、九章资产、伯通投资、混沌投资、迎水投资等知名私募。其中,82只私募产品被限制1年,57只产品被限制半年。限制1年的产品中,涉及林园投资的产品共有28只,在所有私募中居首;其次是九章资产,有19只产品被限;深圳红筹投资共有12只产品被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公告表示支持。[5]
根据证券业协会的处理意见来看,上述基金公司均是违反了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科创板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治理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未正当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二)违规坚持问题
        目前因科创板企业上市时间较短,私募基金作为股东尚未具备减持条件,但因减持是私募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故合规减持问题值得监管层严密关注。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减持中最常见的违规情形。例如2019年3月,因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未及时作信息披露,就被证监局出示警示函。
        (三)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除了违规申购、违规减持这些产品成立之后运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外,私募基金在发行产品、募资过程中也常见几种违规们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
        1、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或将基金财产占为己有; 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私募机构为按照规定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进行区分,未按照规定将托管资金按约定进行投放,而是通过关联企业投放方式变相挪用甚至是侵占基金财产。
        2、部分私募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违规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在推介产品时未作对象资格审查;私募区别于公募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得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募资,否则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
        3、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私募投资活动,却没有按照规定将私募产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致使基金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4、私募机构向不符合投资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自身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均具有严格的规定,私募机构往往会忽视合格投资人审查,向不合格投资人推介产品。也有部分机构利用拆分产品、联合投资方式变相使不合格投资人以低于最低投资金额方式参与私募基金。
        5、私募机构在宣传产品或签署基金合同时候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但凡保本本息的私募产品严格意义上都视为民间借贷行为,并非合法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产品。
        四完善规则加强监管,保障私募基金安全进入科创板市场
        1、完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制度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应从制度本身着手,完善目前的备案登记制度,严格把关备案的基金产品;通过明确基金备案程序及必要性文件要求,对基金备案过程中明显违规、明显弄虚作假的行为及时制止、严格进行惩戒,并私募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严格进行审查;完善备案基金产品的尽职调查制度,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查报告,落实报告机构的法律责任,从事源头杜绝部分私募机构利用备案基金从事违法募资的犯罪行为。
        2、加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行政监督
        协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严格落实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对未按规定发布信息的基金产品及时调查及时预警;加大对托管方的监管要求,让托管方从只“托”不“管”到托管兼备,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应按照基金用途进行投放。同时协会要加强管理、托管和投资方的四方互动,保障基金透明化运作。在管理人发生无法履职甚至失联的情况下,基金业协会应主动承担起监管职责,协调投资人按照程序重新选聘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同时要求托管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先行履行管理职责,以尽最大可能保障基金安全,减少投资人风险。
        3、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主管部门应从制度上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发现违规行应及时制止、严厉处罚,必要时停止违规机构所有产品的备案,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已经备案的产品应及时通报投资人和托管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提醒托管方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对于涉嫌违法的机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争取更大程度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五结语
        近年来私募基金违规问题层出不穷,既与私募机构自身风险把控不足有关,也与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的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备有关。部分私募机构通过备案基金产品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行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切不可只监不管,应从备案制度上着手完善现有规则,加强对私募行为的调控,切莫让私募基金成为违法活动的护身符。
 
        参考文献
        [1]胡志民 .经济法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 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3] 上交所表示积极稳妥推进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9-01-29])  
        [4] 首批25家科创板企业逾九成获私募投资 2019-07-23 09:01:0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5] 因违规超配科创板 29家私募基金领限制罚单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2019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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