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某龙虾店门前占道经营,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扩大饭店经营面积,将桌、椅等放置在店外的人行道上,属于占道经营行为,占道经营面积4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经营设施”。
案例评析
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夏雨律师认为,本案中,龙虾店占道摆摊经营(店外店)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
夏雨律师提醒,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占道经营行为不仅影响交通安全,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也影响商铺周围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物垃圾甚多,其排放的油烟、随地乱倒的污水及白色垃圾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因此要坚决打击占道经营的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