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马双
在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上打赏,在如今已经不是新鲜的事情。很多网络主播为了吸引更多的打赏金额,表演花式层出不穷,既有靠实力,也有靠脸蛋,甚至有的靠出格表演走违法途径。针对平台的直播,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而有所规范。但是网友沉迷于网络直播,不惜重金打赏,甚至不惜牺牲家庭来博主播一笑的现象屡见不鲜。
笔者近日接到客户咨询,其妻子将自己女儿的看病钱(女儿身患白血病)在短短四个月之内全部用来打赏了网络主播,金额高达30多万,真是骇人听闻。笔者检索了近年来类似事件,真是数不胜数。有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打赏,还有公职人员有挪用公款打赏,有些金额高达数百万。
针对这些案例,往往平台公司往往都不会进行退款,走法律诉讼,也基本上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打赏人通过购买平台公司的虚拟币打赏主播,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网友与主播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而是与直播平台公司直接建立了合同关系。而目前调整双方关系的法律仅有《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打赏人要想从平台公司拿回钱,就只能从民事行为的效力,从合同的效力角度去主张。但这方面最难的在于举证,曾经有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打赏,经媒体报道出来,平台公司主动退还,但如果走法律途径,打赏人就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支付钱款这一行为系无效行为,即操作人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也导致与平台公司直接的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也是基于上述条款进行设定,主张行为无效的要举证行为人没有响应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举证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点在网络支付中难度非常之大。那么是否可以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角度去进行研究处理呢。
目前可调整的法律不多,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有限,我们只能从付款端进行研究,针对不同的案情进行判别。就本文提到的案例来看,用女儿救命的钱去支付直播平台打赏主播,这个民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可以探讨,这个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习惯,违背了家庭道德准则,不应该认定为违反良俗吗?
接下来,笔者将沿着这个思路,启动法律研讨及诉讼程序,希望能推动立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直播平台的经营行为,也促使平台直播完善不合法打赏的退款机制。